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或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超期未检定的
案例:贵州某局执法人员对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内摆放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称未粘贴有效合格印、合格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电子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及相关有效资料。据店内工作人员介绍,该电子计价秤主要用于为消费者称重美蛙时使用。
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局对火锅店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