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案例:某局执法人员到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销售的习酒牌白酒30瓶,该公司销售的白酒经过习酒公司产品鉴定,属于假酒。该餐饮公司销售的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该局对某餐饮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犯习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0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