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
案例:某局执法人员对某羊肉汤锅进行日常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其经营场所内查到165瓶雪花啤酒未标明生产日期,规格:500ml/瓶。该局执法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后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求该店提供进货凭证,该店未能提供。该局认为门店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对该店处罚如下: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雪花啤酒165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