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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例十二

发表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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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

案例:某局执法人员对某桥氏餐厅进行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魔法鸡块10袋(保质期为12个月);霸王火鸡条1袋(保质期18个月)等。该局对餐厅使用不好错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进行如下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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