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案例:某地的谢记餐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19年7月16日被某烟草专卖局查获。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