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的
案例:贵州某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惠水县某羊肉粉店的经营者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店内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该局对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
法律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的
案例:贵州某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惠水县某羊肉粉店的经营者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正在店内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该局对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
法律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