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虽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过有效期的),或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案例:贵州某饭店从2017年10月份以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提供正餐服务(中餐和晚餐)。经过加工后以正餐形式提供给前来该店的消费者食用。该饭店按照消费者通过菜单指定菜名进行加工制作,并按照菜单标明的价格收费。该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以来,只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并且,该饭店未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某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