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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师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四

发表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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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店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池店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晋江市池店镇陈丽敏小吃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法条链接《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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