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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师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五

发表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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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滨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西滨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晋江市西滨镇小宁餐饮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晋江市西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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