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信阳市罗山县国顺冷冻批发零售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 5月 9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山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食品原料(“华英”鸭脯切片)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该食品原料供货商为罗山县国顺冷冻批发零售部,当事人对包装箱上的原生产日期“2022年 04月 16日”擦拭消除,篡改为“2023年 12月 17日”,对箱内小包装的生产日期同步篡改。违法所得168元,货值金额为 18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 6月 30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案工具和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