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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食品销售“十不准”

发表时间:2023-08-08  浏览次数: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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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持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日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食品销售“十不准”,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并在食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不准”明确规定:不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不准采购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准销售“三无”食品;不准销售过期食品;不准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无健康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准未按储藏温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冻食品;不准未按“三防”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十不准”内容简单明了,对食品经营者一次性告知,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主体责任,既可对照自查自纠、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管理,又扩大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来源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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