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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例十

发表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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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案例:某局执法人员查看网上转载一段关于某莱士违规经营食品的视频,该食品内容为该店一个服务人员用销售食品的工具家去垃圾后有用于夹取直接入口的食品销售的,随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初步核实网上所载的视频内容属实。该局要求某莱士餐厅进行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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