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
案例: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辣子鸡”,经过检验,该食品不合格项目是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的限量规定,该食品公司对抽样检验没有异议。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辣子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五万元;(2)没收不合格食品辣子鸡112盒;(3)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