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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师理论知识简答一

发表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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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师理论知识简答篇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应如何处罚?


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答: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如何主张权利?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答: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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