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报名网
Food Safety Registration Network

食品安全管理师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二

发表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1041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梅岭所关于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晋江市梅岭喜臻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法条链接《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报名咨询13693518320/微信同号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报名指南  |  资料下载   在线报名 |   服务时间:08:00-17:30 (周一至周六)

版权所有:中创众合© 2014-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www.zyts.org.cn 邮箱:baokaoban@126.com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镜像网站 否则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京ICP备15013407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