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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查处一起销售未加碘食盐行为

发表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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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副食品店销售未加碘盐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据悉,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副食品店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货架有未加碘海盐正在销售。经初步核实,该副食品店未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布的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销售网点内,集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对该副食品店作为非定点零售企业却销售未加碘食盐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面临没收销售未加碘盐、没收违法所得及销售产品货值的一到三倍的罚款。


小小的一粒盐,却有大学问。在盐的销售上,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2019年《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报告》,福建省水碘含量在 10.0μg/L以下的县比例大于 90%,暂无水源性高碘地区,故厦门属于缺碘地区。水碘含量在 10.0μg/L以下地区,应食用加碘食盐,防止碘缺乏造成的危害。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遴选结果的函》(闽工信函融合〔2022〕63 号)和《关于做好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融合〔2022〕4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限期5年,有效期至2027 年年底,并已在其官网公布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福建省的销售网点。其他未通过遴选的食盐供应商不得在福建省经营销售未加碘小包装食盐。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消费者,如果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购买未加碘食盐,可通过正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进行购买,正规网点会在销售专区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发放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招牌。销售网点可通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查询。(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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