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对象为各市政府和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办法》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级自评、结果通报。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作为各市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办法》指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