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在《办法》施行前,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一、迅速进行“生鲜灯”自查。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各市场开办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迅速对本单位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有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知悉法律责任。《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管,承担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