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规范标准参考要求》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个体经营者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第三条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致。
第四条 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经营场所设在室内,且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超过25米,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第六条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就餐场所和食品处理区整洁、明亮;墙壁、天花板、门窗无蜘蛛网、霉斑或其它明显积垢,地面洁净、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渠通畅。
第七条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第八条 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九条 应有保障食品制作和安全的设施设备
(一)有防尘、 防鼠、防虫害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二)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保持正常运转。
(三)烹调场所有通风排烟设施。
(四)食品处理区设带盖或脚踏式废弃物或垃圾收集容器。废弃物容器与食品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五)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备,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有专用贮存设施(如有专用盒、柜等),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八)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专用操作间。
第十条 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一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对获证小餐饮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小餐饮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