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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6-27  浏览次数: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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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提出的具体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统一和细化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程序,规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运用和监督抽查考核系统平台信息化使用,通过“制度+科技”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落细。


(二)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需要


目前,本市有约30余万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从业人员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操作技能等关系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力,关系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关系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2018年,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工作要求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当前食品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的不断出现,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也有了新的要求。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因此,需要通过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构建符合上海特点工作制度的需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为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于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的具体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抽查考核的人员范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类监督抽查考核制度。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明确监督抽查考核的法定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限定于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不再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法律规定,明确企业要全面落实对职工培训考核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考核来检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效果。


(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分类管理


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业务不同,要求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监督抽查考核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和网络平台经营(E);食品从业人员按照其从事的不同岗位分为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不同的抽查考核,有利于提升考核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科学组织监督抽查考核


《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查考核原则、抽查考核内容、抽查考核实施、抽查考核频率、抽查考核要求。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使用《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含线上远程系统考核或者线下集中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


(四)规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运用


《管理办法》明确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对于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做好监督抽查考核的信息化及公共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并直接联通本市“一网通办”。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的同时,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自行开展培训、考核提供服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监督抽查考核数据的汇聚分析,科学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效果,及时发现企业培训考核短板和弱项,全面加强基于问题导向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指导,提升食品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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