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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发表时间:2023-09-01  浏览次数: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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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食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提醒有关经营者恪守诚信经商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通告指出,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通告强调,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其中,针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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