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 理 规 定(征 求 意 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4年6月12日。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是用餐群体特殊,主要涉及学生、老人、病人等重点人群,学生家长、老人子女、患者家属等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二是用餐规模大,就餐人数多,用餐集中度高,食材供应量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三是管理难度大,集中用餐单位供餐形式多样,包括食堂自营、承包经营、供餐单位送餐等,不同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体系、设置原则等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细化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具体职责任务等;三是明确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日常履职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四是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培训、考核等管理要求;五是明确了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中首次引入食品安全总监一职。征求意见稿提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作为主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负责日常运营,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