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加工制作和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
2、任何单位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都要对食品安全负责(对)
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委托社会供餐,也要对食品安全负责。(对)
4、学校(含托幼机构)校(院)长是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食品安全。(对)
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对)
7、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餐饮连锁企业及设有食堂的大中专院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购买的食品原辅料、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对)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購、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对)
10、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