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8日,被告人娄某某在其儿子娄某一经营的灵璧县娄某一商铺从事熟食加工期间,使用添加剂“硝”加工卤菜并销售给灵璧县某熟食店等人,销售额约为 2.6万元。2022年1月14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某熟食店抽样检查,发现其从灵璧县娄某一商铺进购的卤猪大肠亚硝酸盐检测项目不合格,并对灵璧县娄某一商铺加工的卤菜抽样检查,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卤猪口条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86mg/kg、卤猪头肉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81mg/kg、卤猪大肠亚硝酸盐残留量为316mg/kg,均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小于等于30mg/kg的限量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被告人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