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经营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案例:某局对某包子店进行抽样,采取了改包子店生产加工的玉米窝窝头,经某检测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包子店涉嫌超经营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食品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只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